说起毒品
大家都知道碰不得
但偏偏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
近日,6名毒贩就因贩卖毒品
被法院判处11年至15年不等刑期
案件经过2018年9月1日,被告人刘某松联系被告人于某帮忙购买冰毒,于某随后联系被告人朱某鹏购买冰毒,确认有货后,刘某松将毒资1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于某,于某通过微信转给朱某鹏毒资10700元。
随后,朱某鹏联系被告人陈某,在四川省成都市朱某鹏的家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贩卖42克冰毒给朱某鹏。
次日,朱某鹏将购得的毒品包装好后,在成都市某快递点将上述毒品邮寄到刘某松指定的地点。刘某松收到毒品后,将毒品进行分装。
2018年9月9日12时30分许,刘某松在海口市紫泉花坊门口,将分装好的2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(分别净重0.83克、0.91克)以2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。交易完成后,两人当场被民警抓获。
此外,2018年9月8日,刘某松再次联系被告人于某帮忙购买冰毒,于某再次联系朱某鹏购买毒品,确认有货后,刘某松分两次将毒资1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。
2018年9月9日,于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给朱某鹏毒资10300元,朱某鹏收到于某的毒资后分五次元给被告人刘某,再由刘某联系被告人杨某军以10000元的价格向杨某军购买冰毒。
杨某军分别在成都市某区、西林路将冰毒交给朱某鹏和刘某。朱某鹏将购得的冰毒包装好,后在成都市某快递点将冰毒邮寄到刘某松指定的地点。
2018年9月12日,民警査获该包裹。经鉴定,从朱某鹏寄给刘某松指定的地点包裹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,净重46.5克。
法院判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认为,被告人于某、刘某松、朱某鹏、陈某、杨某军、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,非法运输或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。
其中,被告人朱某鹏二次贩卖、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88.5克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;被告人于某二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88.5克,被告人刘某松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8.5克,被告人刘某、杨某军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6.5克、被告人陈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2克,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
对此,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等,依法判决上述6位被告人11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4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一审宣判后,刘某松等人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,海口中院经审理二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值班主任:史晓晖